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充分发挥专家治校、专家治学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加强专业建设,提升科研和学术水平,特设立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与科学,实现学术民主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参与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的大局。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专业建设规划。
2.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3.评议、审批院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对院级教科研成果奖励进行评审。
4.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地方政府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和推荐。
5.筹划、组织、指导学院各类学术活动。
6.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7.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8.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学院学术梯队培养、选拔;讨论、评议重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创新人才以及骨干人才的推选人选。评审、推荐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9.审议由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项目的年度计划。
10.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调研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两人(由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11-13人),人数为单数。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分为院、系两级。学院为院学术委员会,系为专业学术委员会。每个专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一般不超过5-7人。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的程序为:个人申报、系(部)推荐、院长聘任。个别委员因特殊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提出调整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术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评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工作在教学科研第一线,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教学科研特别突出的青年骨干教师。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在公认的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至少两篇本专业论文,且至少主持过一个院级(含院级)以上,或参与过二个以上省厅级(含厅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课题),并通过省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勇于负责。
4.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1.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的权利;
3.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在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4.对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学科建设与发展、学术研究和科研管理有建议、咨询、询问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院的技术秘密(含教学文件)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程序取消其委员资格。情况严重的,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近亲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该事项过程中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2.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修订由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