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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17 [来源]: [浏览次数]: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201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其他人员与教师(包括外籍教师)、教育教学辅导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师生员工必须持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入校园,无一卡通者需持有学院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相关证件;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应在门卫填写来访单,由被访部门签字后凭单外出;大件物品出入需凭出门单。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不乱写乱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确需张贴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在学校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学校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应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占用教学时间。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演讲、集会、组织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三天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学院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结果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组织者应对组织的活动负责。未经许可的公共活动,学校将依法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学生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在成立前应报团委批准。校内学生社团,均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学生应注意公众形象,出入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时,不赤膊、不穿背心、不穿拖鞋、不勾肩搭背,不在学校内吸烟。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校兜售商品,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园里应做到男女生交往得体,行为检点,严禁男女生在公共场所勾肩搂腰、拥抱接吻等行为,不听劝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制定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若干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并视情况予以帮助和提供服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保证人生和财产安全。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留宿外人。
第十九条 学生节假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其他原因在校外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属道德品德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和教育。属违纪的,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属触犯刑事法律的,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和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