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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守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12 [来源]: [浏览次数]: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安全守则
(2010825公布实施,2013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学生要自觉接受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组织纪律,保持健康心态,注重行为规范,防止和避免各类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学校分工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安全工作。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处、保卫处,院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自觉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械,发现损坏应主动报告,故意损坏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因学生擅离教学场所或在教学活动中违反纪律和操作规定、不服从管理而引起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凡因参与酗酒、斗殴、赌博而导致伤害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应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树立安全意识,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在教室、宿舍或实验室等地乱拉电线,不乱接电源、插头,不使用小家电以及各种炉具,不在教室、宿舍等封闭场所使用明火、焚烧纸张等,因违纪造成的安全后果应由本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生应视本人的条件有选择地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学生隐瞒本人身体状况参加不适合本人身体条件的活动而导致的安全问题,应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对擅自离校半月不归又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将张榜公布,作退学处理,所发生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教学时间以外、上学或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承担安全责任;学校放假或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后,应在学校规定日期内离校,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承担安全责任,不遵守学校规定按时离校的,学校有权强制清理,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与学校联系安排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学生本人擅自外出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因学生本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好本人的贵重物品和生活用品,现金应存入校园卡或银行,宿舍内的贵重物品一律存入保险柜中,因本人管理不善导致现金或物品丢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严禁黄、赌、毒、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校园内存在和传播,男女生交往应得体。如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校外留宿,不得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因违反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及时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手续,因本人原因延缓请假、休学或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安全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除上述未列事项外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伤害,由学生本人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后果和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所有全日制和业余在籍学生,解释权属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