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教育服务。学院坚持“品质+能力”的办学理念,坚持文化艺术应用型人才的育人宗旨。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无锡市委教育工委。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藕路2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注册登记时的举办者:江苏省江南志立进修学院。2017年6月15 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将举办者变更为无锡市志立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登记时,本单化的开办资金:6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江苏省江南志立进修学院,出资金额:600 万元人民币;
2017年6月15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将出资情况变更为: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6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无锡市志立文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6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大专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忧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5名。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四)社会声誉良好;
(五)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及其提名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四)审议并批准院长提名的副院长及财务主管;
(五)审议和制定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审议和批准学校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重要合同和重要文件;
(四)提名院长人选;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重要事项应向下次理事会议报告;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七)遇紧急情况,在符合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院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规划;
(二)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五)提名副院长及财务主管,并报理事会核准;
(六)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罚;
(八)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九)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工作;
(十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监事3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院长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院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院长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学院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发生分立、合并的;
(七)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 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2日第五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苏社服章程核[2021]004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