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即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学生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生工作处是评定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奖励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全国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二)省、市级项目: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三)校级项目:校级奖学金、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其他单项奖。
第六条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表扬、嘉奖;
(三)颁发奖章、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评选比例
第七条 国家、省、市级项目奖励条件及评选比例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校级项目奖励条件:
(一)校级奖学金:
1、校级奖学金分一、二、三等,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奖金标准和评定比例为:
奖学金等级 |
奖励金额(元/人) |
评定比例(学生总人数) |
一等奖 |
1000 |
1% |
二等奖 |
500 |
2% |
三等奖 |
200 |
7% |
2、获奖学生的基本条件:
(1)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方向坚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学校各项活动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3、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1)德育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劳动卫生、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爱护公物、社会实践等,其中政治理论课成绩占40%,行为规范考核成绩占60%;
(2)智育成绩考试科目平均分不低于80分,考察科目成绩不低于“良”,无不及格科目;
(3)体育成绩达“良”或80分,早操出勤率达90%。
4、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评定奖学金:
(1)在国家、省、市、学校各种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的;
(2)在校级以上论文评比中获奖的;
(3)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普通话一级或其它两项及以上资格考试合格的;
(4)在校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的;
(5)被评为校、市、省或国家级先进个人的;
(6)义务献血的;
(7)其它专业考试、竞赛取得良好成绩的;
(8)担任各级干部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
(9)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5、凡具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奖学金:
(1)无故缺课达3学时的;
(2)早操缺操或晚自习缺勤达10%的;
(3)宿舍卫生检查四次不及格或学校抽查中被通报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通报2次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4)无故欠缴费用的;
(5)考试考查有舞弊行为的。
(二)先进集体:
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集体总数的10%,评选条件如下:
1、全班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2、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班级有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公共道德。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年内无人受纪律处分。
5、班级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学习气氛浓厚,上课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任课教师评价好。一学年两个学期全班平均学习成绩均高于全院平均成绩,不及格率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6、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班级主题活动,并附上相关的活动材料。
7、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全班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
8、讲究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一学年两个学期宿舍内务合格率在95%以上。
(三)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条件如下:
1、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4、学习努力,学风严谨,注意培养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每学期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的前30%;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达标。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
(四)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评选条件如下:
1、优秀学生干部奖授予对象为学校和学院的团委、学生会干部,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各班委会、团支部委员等。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助人,文明礼貌。
3、积极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并起骨干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领同学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不良言行作斗争;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勤俭节约。
4、善于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踏实主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有创新精神,在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
5、学习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每个学期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的前30%。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标;热爱劳动,带头做好个人和公共卫生。
(五)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
3、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5、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实习成绩优良;每门课成绩不低于70分。
6、实习工作期间表现突出,获得单位肯定表彰的。
(六)单项奖励:
单项奖励指学生在各项竞赛和教学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时给予的奖励,奖励标准视成果的大小决定,其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2000元,银奖1000元、铜奖500元;获得省级金奖的1000元、银奖500元、铜奖200元;获得市级奖励的200-100元。获得各级各类奖金的按获奖的相同金额奖励。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学生奖励的评比程序为:
1、个人事迹。学生对本人表现写一份书面总结,内容包括所取得的成绩,存在不足,努力方向。
2、班级鉴定。分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将小组评议意见填入《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由班委会审议并写出班级评语,交班主任审定后,填入班级意见栏内。
3、综合测评。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及班组鉴定意见,根据条例进行评分,并填写好《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一式二份)。
4、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教务处、学工处)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并有权根据实际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审核后在全校公布,并将填写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加盖学校公章,一式二份,一份留二级学院,一份交校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测评记分计至小数点后两位。在德智体各项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加总按高低分排出名次,根据名额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择优评选。单项奖随时进行评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评定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评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后,方可确定评定结果。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复议的,经学生工作处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