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和浪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指不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专用设备单件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至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件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上至800元(不含800元)以下,其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计算机配件、标本等物品。
第三条低值耐用品具体分类如下:
(1)仪器仪表,如压力仪表、电度表、显微镜、天平等;
(2)机电设备,如变压器、台钻、焊接设备等;
(3)电子设备,如计算器、传真机、话筒、收音机、电视天线等;
(4)印刷机械,如打字机、制版灯、订书机、打孔机等;
(5)卫生医疗器械,如牙钻、探针刀、消毒器、助听器等;
(6)文体设备,如乐器、球类、计时计分设备、舞台灯光设备等;
(7)标本模型,动植物标本、设备模型等;
(8)文物及陈列品,如古代文物、历史陈列品等;
(9)工具、量具和器皿,如活动扳手、钢丝钳、电烙铁、绘图工具、工作台灯、电吹风、卡尺、角尺、模具、电动工具等;
(10)行政办公设备,如炊事设备、吸尘器、电暖器等。
第四条学院低值耐用品实行学院与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图书馆等两级管理体系。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一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全院的低值耐用品的账务管理、调配管理等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图书馆等具体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各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员同时为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人,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验收、入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购买低值耐用品时,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据此建账立卡。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各使用单位之间互相调剂低值耐用品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拨,各使用单位必须在帐目和卡片上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八条凡调离学院的人员.所领用的低值耐用品必须交清后离院;院内调动,所用物品归还原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走时,征得原部门的同意,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将低值耐用品账目转入新单位。
第九条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产品淘汰等原因需要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组织人员鉴定,并经校领导批准,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己报废的物品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条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参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办理。由当事人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使用单位根据情节、物品使用年限等提出赔偿意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当事人向财务处交纳赔偿款项。
第十一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各使用单位每年需进行低值耐用品的账、物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使用单位内部每年应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一次清查、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分析说明,落实赔偿责任,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领导批准后调整账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